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8-5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立交桥西北侧新洲广场华丰大厦1802A。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4月22日裁定受理了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雄公司”)重整一案,次日裁定对智雄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智雄公司管理人。2013年5月22日,本院裁定批准《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由智雄公司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智雄公司应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货币及股票均划入了普通债权人指定的账户,预留或者提存的资金、股票划入了管理人专用账户。2013年11月20日,智雄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智雄公司以其重整计划执行已经达到完成标准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货币清偿和股份清偿方式获得清偿,即货币和股票均划入债权人指定的账户,预留或者提存的资金、股票划入管理人专用账户。追加清偿及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获得相应审批的事项,不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智雄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及债权人的支付指令,向债权人支付了现金,并将中科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划入债权人指定账户。对于重整计划中规定需要预留或者提存的资金及股票已划入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待条件成就再向相关债权人分配或者向全体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因此,智雄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智雄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3年11月23日起,智雄公司管理人对智雄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智雄公司申请本院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受理费30万元,从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慈 云 西
审判员 岳 燕 妮
审判员 林 捷 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冰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