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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确认异议诉讼的案由及当事人

    一般来说,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诉讼案件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1)债权人对管理人调查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应为确认之诉,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法院确认某某公司的债权,而不应是请求判令债务人偿还债务。(2)有权提出确认债权之诉的可以是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本人,也可能是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的债权调查结果中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可以某个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如果是该异议债权的债权人本人提起诉讼,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但由于此时债务人已不具有起诉或应诉的能力,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3)职工对管理人调查的劳动债权有异议的,也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列债务人为被告。

    有观点认为,对债权有异议不是债权人本人,而是其他债权人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只能是债权人本人,而不是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债权人为被告。理由是你的债权受到他人异议,该债权就不是可以确认的债权,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诉讼排除异议债权人的异议。

    也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受到异议的债权如果未经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认定,在这种情形下,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是原告,异议债权人是被告;受到异议的债权如果已经有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认定,则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是原告,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是被告。

    如果异议是债权人本人的,异议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管理人只是代表债务人诉讼;如果异议是其他债权人的,异议债权人是原告,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是被告,债务人也可以是被告。

    应注意,债权表虽然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就是说,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尽管属于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但在涉及实体权利的纠纷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有债务人才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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