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1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朱容梅,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仔电子公司”)管理人以牛仔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牛仔电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牛仔电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31日,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蕾,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张蕾、张志,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三工业区四排十一栋301。经林幸静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对牛仔电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牛仔电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牛仔电子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与法定代表人张蕾取得联系,要求其配合清算,张蕾向管理人移交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但管理人调查发现,牛仔电子公司已停止经营,除张蕾外的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根据管理人财产调查情况发现牛仔电子公司名下有7项注册商标,管理人制作《关于放弃处置牛仔电子公司财产方案的报告》并提交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均同意放弃处置牛仔电子公司的注册商标。此外,未发现牛仔电子公司其他财产。
清算过程中,本院裁定确定了2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62844.71元,其中一笔为社保基金债权,其余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调查及公示,查明职工债权合计861.72元。以上债权金额共计63706.43元。清算期间,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146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牛仔电子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牛仔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牛仔电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