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315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宝安大道60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九天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翠岗东路1号B栋1-10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蒋茂均。
申请人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九天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确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九天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28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9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九天飞公司向鹏展公司支付68169.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因九天飞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鹏展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程序查证,被申请人九天飞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九天飞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王小燕、蒋茂均。
本院认为,申请人鹏展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获得清偿,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鹏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九天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