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784号
申请人:刘晓慧,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安大道碧海名园A栋2座404 房。
被申请人:深圳市晓兰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 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82区裕和花园金融港大厦1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F4A1M。
法定代表人:刘稼丰。
申请人刘晓慧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晓兰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晓兰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刘晓慧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晓兰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慧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深圳市晓兰创展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刘晓慧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晓兰创展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勤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