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破字第36-3号
申请人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相恒祥。
2013年12月9日,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区对外股份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特区对外股份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全面清算且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特区对外股份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特区对外股份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慧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