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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不予受理(广东高院二审)裁定书 2019-08-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破终1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远球,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辉,总经理。

  上诉人张远球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怡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破申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远球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所有裁定结果,同意受理上诉人申请海怡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

  一、海怡公司符合申请破产重整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第2款之规定,海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海怡公司依法可依照《企业破产法》被申请破产重整,上诉人有权申请海怡公司破产重整,一审法院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二、海怡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应依法进行破产重整。

  (1)海怡公司破产重整的价值

  海怡公司名下荔山宾馆的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使用年限自198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涉案土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可对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其整体价值,增加海怡公司的清偿能力。

(2)海怡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能

  上诉人在申请海怡公司破产重整前已与海怡公司的几家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取得联系,其纷纷表示可以再投入部分资金促进海怡公司进行重整,以便海怡公司能够重整成功,保障自身的债权利益。同时,根据目前深圳市土地资源稀缺的状态,海怡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具有二次开发的价值。

  (3)海怡公司破产重整的意义

  通过城市更新方式,改造升级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使其升值部分偿还海怡公司所负债务,可让债权人获得很多受偿,同时也可以使海怡公司摆脱债务束缚。若对海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仅偿债率较低,而且将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4)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申请海怡公司破产重整的事实属认识误区

  一审法院以海怡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年限过期为由而认定海怡公司不具有明确的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海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年限过期前,因涉及刑事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涉案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至今仍未收回涉案土地,若海怡公司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管理人连同重整方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续期,行政主管部门在考虑社会影响及经济影响的前提下,不排除会同意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即使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不同意续期并收回涉案土地,海怡公司也仅是维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状态,并可依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海怡公司在涉案土地还未被收回的状态下,存在资产盘活的可能,即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无法避免处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并不会因为海怡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增加额外的破产费用和浪费司法资源。

  张远球一审请求对海怡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产生的费用由海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海怡公司系1996年5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占股90%)、邓某娇(占股10%),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辉,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海怡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深圳市的××房产,该房产的土地权属来源为行政划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使用年限为198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海怡公司总负债约7亿元,2015年12月22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张远球与陈某辉、叶某雄、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海怡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1835号裁决,裁决陈某辉归还张远球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张远球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44000元并承担仲裁费165150元,而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海怡公司对陈某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生效后,张远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执783、78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海怡公司在一审听证过程中承认该笔债务且其无法清偿,对张远球申请公司重整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张远球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得到清偿,其有权申请海怡公司破产重整。但是,海怡公司资产仅为荔山宾馆,该资产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期,能否延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不能续期,重整方案关于对外租售业务的安排便无实现的可能,因此海怡公司缺乏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张远球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申请被上诉人破产重整,本院依法对被上诉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进行审查。海怡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海怡公司债权情况说明》证明其对外负债数额巨大,预计超过人民币7亿元。海怡公司主要资产为荔山宾馆,该宾馆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15年10月9日到期,至今仍未续期,上诉人提供的重整方案主要内容即为改造荔山宾馆并对外租售,以租售收益偿还欠付的债务。但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能否续期仅表示不排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意续期,即土地使用权能否续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若无法续期,则该重整方案无较大可行性,并会增加不必要的破产费用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即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该宾馆租售价值等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目前,对海怡公司的重整缺乏重整价值,不具相应重整可行性。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认为海怡公司缺乏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远球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张远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海湖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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