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债务;破产
【全文】
债务人企业经营不善时,会面临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风险,债务人方经常出现的抗辩理由即是: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等,资产均是远大于负债的,如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等,是具备清偿能力的。实践中多地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中也都会支持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从而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但是经过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基本都是被撤销原裁定,并且指定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受理该破产申请。为什么破产申请,会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争议点无非就是债务人企业是非具备破产原因,本文将就此项展开讨论。
法条理解
一、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大前提-已届满清偿期的债权不能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
法条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法条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一条,我们可知,判断债务人企业是非具备破产原因,首先需要满足一个大前提,即债务人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适用条件,需要满足三点,第一点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且是合法的;第二点,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三点,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此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未清偿,另一种则是未完全清偿。
债务人满足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大前提后,我们再来看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两种情形。
二、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条一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法条解析:
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种情形,是较为可以直接判断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最直接的判断方法,即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等,或其他能显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的有效文件,如审计报告或资产报告等,即如果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即“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债务人企业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从而具备破产原因。
此条由于非常直接客观,司法实践中,均经常予以适用,且较为常见的是反向解释适用,即既然该条规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具备破产原因;那么反之,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是大于负债的,资产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就应该不具备破产原因。殊不知,此种理解法条,是存在偏颇的,且忽视了法律规定的整体性和关联性。
情形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条一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析:
此条的出现,一方面是具体释明了“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形的有效补充。即根据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判断债务人企业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如果不具备了清偿能力,依然具备破产原因。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列举这“(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合计四种能够证明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其中第三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由于更具直接客观性,无需其他辅助证据材料,即经过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执行到款项或者未能全部执行到款项,债权人的债务依然未得到清偿,此种情形是较为可观直接的,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常见适用。
三、股东未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但未被申请破产
法条一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条解析:
在股东出资认缴制度下,股东未实缴或未缴全出资的情形较为常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请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未出资范围内的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所以对于债务人企业到底是非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是较为重要的。
法条适用
一、债务人企业仅以存在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形,来抗辩不具备破产原因,若债务人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债务人的抗辩理由。
债务人企业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总有不少债务人企业认为自己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例如有大量的应收,或者一些不能处置的固定资产,是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会有这样的想法,系存在两点误区,误区一是误以为,只有资不抵债才能具备破产原因,反之,只要资产大于负债,就不具备破产原因。误区二是把具备破产原因等同于商业中破产倒闭来理解,法律术语中的破产不等于商业行为中的破产倒闭,具备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也只有破产清算才会最终注销企业,达到与商业中所谓破产倒闭最终一样的效果,即注销企业。
二、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后,企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即使未被申请破产清算,股东的出资期限也会加速到期。
债务人企业被申请破产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破产管理人会向股东追缴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即加速股东的出资期限。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具备了破产原因,且无人申请该企业破产,则股东的出资期限依然会被加速。
律师评论:
认缴出资制度下,会对股东的出资期限权益予以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若是产生了对外负债,股东最终都还是要在出资范围内予以承担责任,故投资需要予以谨慎,股权转让过程中,也需要重点把控法律风险,另外不做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司法程序里的破产程序,区别于商业中的破产倒闭,很多时候破产程序,是可以更好的拯救困境企业,通过司法强制力下的债务重组,从而达到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使得很多较为有价值的企业不至于由于暂时的流动资金缺失,而面临倒闭的损失。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面临或濒临资不抵债或缺乏清偿能力的边缘时,应当及早防范,一方面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而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使得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高效的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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