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277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市鑫辽远电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邹伟春,深圳市鑫辽远电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6月3日,深圳市鑫辽远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辽远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鑫辽远公司破产;同时,因鑫辽远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也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鑫辽远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713696.59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5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1459527.34元,其中社保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3871.01元,其余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未能查找到鑫辽远公司下落,经以邮寄函件和公告的方式联系鑫辽远公司的股东,至今也无,股东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未能接管鑫辽远公司的财务资料,故无法对鑫辽远公司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鑫辽远公司名下有小汽车一辆(管理人未接管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放弃处置,此外未发现鑫辽远公司有其他财产。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949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无法查找到鑫辽远公司下落,未能接管到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鑫辽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鑫辽远公司现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鑫辽远电路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鑫辽远电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奇峰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