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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防控措施经营困难,难以支付房屋租金,能否申请减免?(附政策汇编)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企业房屋租金;疫情防控;优惠政策
    【全文】

      2022年以来,我国多地再次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当地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不出小区、严禁聚集”)、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规模”)管理,导致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员工无法正常上班,各行各业均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有的企业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营业,还要支付大额房屋租金,能否请求出租人减免房屋租金呢?
     
      为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明确规定,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2022 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并不能当然享受上述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需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起诉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依然存在减免租金的可能性。
     
      即使无法减免房屋租金,如果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疫情无情人有情,愿大家共克时艰,友好协商,共渡难关。

    【作者简介】
    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注释】
    附:相关政策汇编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3. 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号)
    4.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22〕6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法发〔2020〕20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
    10. 重磅|江苏高院发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21条指导意见,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11. 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这些规定不可不知,涉及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PPP等领域
    12. 新冠肺炎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指引(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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