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35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与龙珠三路交汇处4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799607-8。
法定代表人何成,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环宇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安普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与龙珠三路交汇处4楼东侧,经营范围为变频调速器的研发、组装生产、销售。2015年10月12日,安普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公司后续发展前景黯淡,难以继续经营,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安普公司提交了《职工安置预案》,确认除个别员工因协助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留守外,公司与大部分员工已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根据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财务清查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安普公司账面资产5491422.44元,主要为应收账款;负债8310080.92元,主要为应付账款;所有者权益为-2818658.48元,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2900145.77元,公司亦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安普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安普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池 伟 宏
代理审判员 谢 冰 羚
代理审判员 崔 展 翔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郝 慧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