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19-4号
申请人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田力。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裁定宣告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下称艺康公司)破产并指定管理人对破产人进行清算。2013年12月23日,申请人以艺康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处置完毕,各项清算工作基本完成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艺康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破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对艺康公司破产财产予以分配,现主要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本案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申请人请求裁定终结艺康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慧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