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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19-4号

    申请人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田力。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裁定宣告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下称艺康公司)破产并指定管理人对破产人进行清算。2013年12月23日,申请人以艺康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处置完毕,各项清算工作基本完成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艺康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破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对艺康公司破产财产予以分配,现主要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本案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申请人请求裁定终结艺康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艺康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慧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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