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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点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2020-01-1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73号之二

  申请人:管理人。

  代表人:邹月圆,深圳点媒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26日,深圳点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媒公司”)管理人以点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点媒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点媒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臻,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王臻和赵俊平2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华路讯美科技大厦1栋楼6103。经深圳前海海集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裁定受理对点媒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点媒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点媒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点媒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等,要求其配合清算,移交点媒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

  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点媒公司资产进行调查显示,点媒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有5.5元,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本案经公示确认职工债权1笔,确认金额为16771.29元。经本院裁定确定2家债权人的3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167356.49元,其中1笔为税款债权,税款债权金额为5811.96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清算期间,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528元。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点媒公司可能存在出资人出资未完成的情况,管理人遂向股东追缴,由于股东下落不明,均无法联系。因点媒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以诉讼方式追缴股东出资责任需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无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点媒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认定点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点媒公司无财产,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点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点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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