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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受理)裁定书 2019-08-0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破终4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JEANPIERREFETTMANN,该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丝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深圳中院)(2017)粤03破申209号民事栽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丝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对丝艺公司的破产清算。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本案裁定受理的时限,已严重违反破产法关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深圳中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深圳中院2017年9月1日收到我方破产清算材料,应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受理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2017年9月30日。

  事实上,2017年9月1日,上诉人向深圳中院提交破产清算立案资料。2018年5月22日,深圳中院才安排听证。听证后,直到2018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口头明确告知上诉人需补充提交直接董事决议作为裁定受理的依据,并要求上诉人在2018年11月21日前补充完毕,否则裁定不予受理本案。2018年12月28日,上诉人收到(2017)粤03破申209号民事栽定书。

  二、上诉人因商业登记证书已失效,现正在积极申请恢复,商业登记证书呈有效状态才能办理直接董事决议的司法转递文书手续。

  上诉人申请立案时,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唯一股东决议证明》及《唯一董事决议证明书》,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长达一年多时间,法院一直没有明确上诉人需要完善补充提交的资料。当上诉人得知明确提交《直接董事决议》补充材料后,正在克服一切困难办理。根据香港律师查询的结果,上诉人的股东ODYSSEYFSHIONLIMITED商业登记证书己失效,但办理董事决议的前提需要恢复商业登记证书,在收到不予裁定受理上诉人破产清算文书前,上诉人已向香港工商注册处申请恢复商业登记证书的有效状态,香港方回复,申请恢复商业登记证书需要3-4个星期办理完毕。办理完毕后,香港律师才能出具直接董事决议的司法转递文书。

  上诉人并非主观上不愿提交深圳中院通知的补充文件,是客观上无法提交,待条件成就一定能补充提交。

  三、上诉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请求法院依据上诉人补充提交的壭面材料尽快裁定受理本案。

  上诉人截止2017年7月31日,资产总额为8051985.49元,负债总额为42933429.72元,净资产为-34881507.08元,上诉人完全达到了破产界限及受理条件,且上诉人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已全部解决,法院受理本案没有任何维稳压力。且,公证文书不应当成为阻碍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依据,故请求法院尽快裁定受理上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诉讼过程中,丝艺公司提交《唯一董事决议证明》,拟证明丝艺公司唯一股东系ODYSSEYFASHIONLIMITED,该司持有丝艺公司100%的股权,同意丝艺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开始停止生产及经营活动,并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申请丝艺公司破产清算。该份决议证明经香港律师司法转递,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首先,经原审查明,丝艺公司经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7年7月31日,资产总额为8051985.49元,负债总额为42933429.72元,净资产为-34881507.08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十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的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第二,因丝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其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丝艺公司于二审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唯一董事决议证明》,证实丝艺公司唯一股东ODYSSEYFASHIONLIMITED同意丝艺公司破产清算。

  综上,丝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因丝艺公司二审期间才提交相关证明,本案不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十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破申209号民事栽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海湖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恩 

          邹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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