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32号
申请人深圳市锦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8区新安三路88号德冠廷商务大厦305室,组织机构代码59778097―7。
法定代表人余春演。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9905181―2。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
申请人深圳市锦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中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余春演、委托代理人左方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到庭参加了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中韬公司应支付锦辉公司劳务派遣费等费用106864.97元及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锦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255-1号执行裁定,以中韬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相关债权人向该院申请移送中韬公司破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255-1号执行裁定书另记载,中韬公司现有资产总计约26万余元,该院受理以中韬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2件,债务标的额总计约2635403.81元。
中韬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为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1号厂房1楼A、2楼A、3楼A、4楼A、5楼A,经营范围主要为锂电池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本院认为,中韬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负债大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深圳市锦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池伟宏
审 判 员 赵 钟
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