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15-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洪楷。
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万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通租赁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万通租赁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全面清算且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万通租赁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万通租赁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万通租赁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万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审 判 员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娟(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