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4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路7028号香密新村一栋首层。
负责人:黄鹏,行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福田区中航苑2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邹颖,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国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国府公司下落不明,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国府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9日,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深圳蛇口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持股36%)、深圳市华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深圳中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8%),经营期限至2020年6月9日止,现经营状态为存续。1999年11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认定国府公司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深圳市鹏银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8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深福法执字第1297-1号执行裁定,以国府公司、深圳市鹏银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国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国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秋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