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54号
申请人:汪帅,男,汉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七里村一组7号,身份证号码420922199702231011。
被申请人:永鑫区块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10号维用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7WR51。
法定代表人:杨杜。
经申请人汪帅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永鑫区块链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永鑫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南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永鑫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汪帅人民币19293元。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永鑫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股东为杨杜、马芳,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区块链技术开发;计算机数据库服务;计算机系统分析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永鑫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汪帅同意,将被申请人永鑫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汪帅对被申请人永鑫区块链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