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92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世纪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星花社区庙溪工业区1000030号1-3楼,100032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谭小东。
被申请人:深圳市佰陆斯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公常路北东方建富雅盛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何超群。
申请人深圳市创世纪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佰陆斯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陆斯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已经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佰陆斯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为王乃石、雷霞等;经营范围包括空气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计算计软硬件技术开发;空气净化检测治理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投资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25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佰陆斯泰公司应向创世纪公司支付货款660630元及利息。因佰陆斯泰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创世纪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日,该院作出(2019)粤0306执39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佰陆斯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创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佰陆斯泰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佰陆斯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创世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创世纪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佰陆斯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