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 )粤03破申671号
申请人:廉江市瑞丰农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中垌村三娘庙岭。
法定代表人:陈宗静,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动力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琼宇路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孙立朋。
申请人廉江市瑞丰农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瑞丰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动力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已经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新动力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为欧志明、深圳云影科技有限公司、孙立朋等;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机电设备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兴办实业等。
2017年8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11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新动力公司应向瑞丰公司支付1193846元。因新动力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瑞丰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0日,该院作出(2017)粤0305执4222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新动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丰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新动力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新动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瑞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廉江市瑞丰农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动力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