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44号
申请人:深圳奇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地铁站上盖左创智慧创新大厦2楼210A。
法定代表人:王秀花,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奇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芳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曹伟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奇芳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东为张焕友(持股50%)、王秀花(持股50%),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2019年8月29日,奇芳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奇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9年8月27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圳奇芳贸易有限公司净资产验证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奇芳公司的资产为4522.27元,负债为1231188.57元,已经资不抵债。
奇芳公司在听证中陈述,奇芳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停止营业,员工已安置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奇芳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按照其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奇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