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32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星鹏辉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燕,深圳市星鹏辉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2019年10月18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星鹏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鹏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星鹏辉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猕“管理人”)。2020年3月3日,星鹏辉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宣告星鹏辉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星鹏辉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裘超群(持股60%)、葛辉(持股4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星鹏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以邮寄、公告和电话等方式通知星鹏辉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管理人未接管到星鹏辉公司任何证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管理人前往星鹏辉公司注册地址,发现该司已下落不明。经调查,管理人发现星鹏辉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是否追究星鹏辉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征询意见函,全体债权人经表决不同意在破产程序中起诉追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2020年2月12日,管理人向债权人邮寄《关于是否提起对星鹏辉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的征询意见函》,全体债权人经表决不同意在破产程序中起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发现星鹏辉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存款5309.25元外,未能查找其他任何财产。上述款项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的3名债权人享有的3笔债权,债权总额为2497219.46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星鹏辉公司任何文书及账簿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星鹏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当宣告星鹏辉公司破产。星鹏辉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星鹏辉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星鹏辉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破产申请费25元,由深圳市星鹏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文政(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