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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工作听取被害方意见的程序保障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公众号:应用刑事法学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量刑建议;被害方意见
    【全文】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全面收集、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宽、从严等证据,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第九条第一款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两条概括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兼听辩方与被害方的意见。
     
      然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四、五章对检察机关在提出与调整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规定仅涉及听取辩方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下称《同录规定》)全篇也仅针对听取辩方意见:两份重要文件均未规定听取被害方意见的具体程序操作,亦未明确听取被害方意见得参照适用听取辩方意见的有关规定。
     
      此种规范上具体与概括间的不适配,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听取被害方意见的明文要求仅停留在原则层面,尚未落地、实施乏力。实践中,程序之“脚”的缺位往往导致法律规范的实际落实效果不佳。纷繁复杂的司法现实下,被害方意见在听取程序以及程序中的被害方具体权利与办案机关具体义务不明的情况下,究竟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被有效听取,也由此维系于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的超常的司法担当:毕竟,无程序保障的刚性约束、仅以柔性的法解释为据,则当前往往难以判定公权行为违法,对公权力自觉性的单维度的信赖显与保障被害方权利的规范目的相抵牾。
     
      这涉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主体性稀薄的现实问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方相对于控方的弱势地位一直饱受诟病,但控方内部并非“铁板一块”,被害方相对于侦控机关也可能是弱势的: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以刑事案件进入国家刑罚权领域为由,不同程度上湮灭被害人的主体属性,对被害方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甚至态度淡漠。然而,国家追诉模式的正当性来源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应当具有为被害人法益提供更充分保护的重要价值侧面。毕竟,对国家追诉权、刑罚权的行使事实上也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代行与处分。若国家追诉权吸收之下的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力度甚至弱于与民事诉讼相类似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则不可谓合比例:那种认为国家追诉权天然地在一切犯罪中具有超个人法益层面的优越性,且一旦介入权利保护便当然地具有实现更优保护效果的基因,从而可以超然于被害方权利而“冷峻”行使的见解与做法,实属权力的傲慢与自欺欺人。
     
      由此,为真正落实前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听取被害方意见的要求,切实保障被害方权利,应当根据需要参照听取辩方意见的程序规定,明确听取被害方意见的正当程序。否则,没有可供执行的程序保障,则被害方要求办案机关有效听取意见恐难免发生现实困难,意见听取在实际效果上也可能流于形式。
     
      譬如,参照《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四、五章对听取辩方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告知被害方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以及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听取被害方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参照第二十四条);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被害方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参照第二十五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被害方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参照第二十六条);听取意见过程中,被害方提供可能影响量刑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不同意见,需要审查、核实的,可以中止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并充分准备后可以继续听取意见(参照第二十八条);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听取被害方意见(参照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听取被害方意见(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害方意见(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再如,关于《同录规定》对听取辩方意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由于同录的目的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的保障,故同录要求无需同比例地精确适用于对被害方意见的听取。但在规范与监督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活动的意义上,对于被害方围绕量刑建议发表重要意见或提供重要证据等场合,亦可根据需要、依职权或依申请地适用同步录音录像,从而有力保障被害方权利。

    【作者简介】
    郝赟,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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