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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山西襄汾资深律师宋竹笋||公司注销未依法清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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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系李某、杨某二个自然人股东于2000年12月注册成立。2001年5月某公司向王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2250元。某公司偿还了2002年7月之前的所有利息,此后停止支付利息,至2003年6月10日原告王某起诉时该公司还款87180元。2003年4月26日该公司向当地公司登记机构申请了注销登记,但注销前李某、杨某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后,王某起诉该公司、李某、杨某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182861元及利息。

  【案例简析】

  公司在申请主体资格注销之前,股东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在偿还公司债务后方可分配清算剩余财产,如果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企业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公司破程序。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及分配公司财产并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应对公司持续期间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不得以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公司和股东主体资格相互独立为由予以抗辩。本案涉案公司未经清算即予以注销,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王某利益,但作为借款主体的公司 已经不存在了,其股东未合法履行清算程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法律风险】

  1债权人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184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七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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