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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优先受偿权与表决权

    在政策性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因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职工安置费用的客观实际,其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且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是否具有表决权?能否作为一般债权人列入法定第三顺序清偿?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分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但笔者认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应界定为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且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由于其权益的实现,跟财产分配没有什么关系,故无需对破产财产分配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界定为: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3.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但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因担保财产用于职工安置,其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而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证明材料的审查、和解草案的讨论、破产财产处分及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等,均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实现,所以应认定债权人具有表决权,作为一般债权人列入法定第三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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