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127号
申请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号楼4212-3房间,组织机构代码24383849-X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申请人深圳市缘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56号兰光大厦308室,组织机构代码27931687X。
法定代表人姚锡康。
申请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缘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缘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缘诺公司。2015年11月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缘诺公司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0年8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判令缘诺公司向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636万元及利息。中房置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缘诺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636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罗法执二字第2543号执行裁定,以缘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开)显示,缘诺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姚锡康,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缘诺公司的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缘诺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清偿该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缘诺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雪 松
审 判 员 赵 钟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