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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欢、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7/11/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破终40号

    上诉人:宋欢,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上诉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涂道平。

    上诉人宋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广州中院)(2017)粤01破申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州中院(2017)粤破01破申132号裁定,受理宋欢提出的对凯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如下:

    广州中院(2017)粤01破申132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宋欢对被申请人凯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宋欢认为广州中院根据凯盛公司2016年度报告得出凯盛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的结论是罔顾事实,不重调查研究,无视人民疾苦的结果。

    从2017年1月1日到现在2017年9月20日共263天,即使凯盛公司2016年度报告真实,就能保证凯盛公司一直资产远大于负债?一审法院没有听取各方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意见,没有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职工等相关情况,只是依据凯盛公司2016年度报告就武断的认为凯盛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

    凯盛公司现实情况是,所有的库存、机器设备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查封,甚至凯盛公司的办公场所也被贴上封条。原已拖欠职工工资长达三四个月之久,致使在2017年8月18日罢工停产,而在广州市黄埔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的支持下,这些职工才和凯盛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职工工资是通过黄埔区法院强制执行变卖凯盛公司的资产才获得保障的。要是凯盛公司的资产远大于负债,怎会如此这般?凯盛公司欠供应商人数多达166位,他们被拖欠货款的期限平均在四个月以上。要是凯盛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他们怎么会三番五次的去凯盛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那里闹事,讨要货款?凯盛公司的董事甘某、法务周某,每日忙于去黄埔区法院应诉。不算以前,仅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6日,涉及凯盛公司的案件就多达14起。要是凯盛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怎么会被起诉如此之多?凯盛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广州中院无视以上事实,以凯盛公司2016年度报告断言凯盛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显然错误。

    宋欢的债权虽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未经过强制执行,但以此断定宋欢缺乏证据证明凯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强词夺理。哪条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权必须是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必须是经过强制执行的债权?如果二审法院不受理宋欢的破产清算申请,鉴于凯盛公司所有库存、机器设备被黄埔区法院查封、账户被冻结的现状,那么,凯盛公司的财产将会被先起诉的那一小部分人申请强制执行完毕,广大的债权人包括宋欢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希望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广州中院(2017)粤破01破申132号裁定,受理宋欢提出的对凯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凯盛公司答辩称:广州中院确实没有听取各方关于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意见,只召开了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没有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职工等相关情况。广州中院依据凯盛公司2016年度报告认为凯盛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确实过于武断。

    由于凯盛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三四个月,工人罢工围堵凯盛公司办公场所,最终导致凯盛公司工厂停工停产,至今未能恢复生产。由于长期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供应商知道凯盛公司工厂停工停产后,也纷纷来到工厂讨要货款。

    2017年8月29日在广州市黄浦区荔联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凯盛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与王某良、齐某民等274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答应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共同向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凯盛公司无钱支付员工工资,原员工向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变卖凯盛公司的资产,原员工的工资已经获得全部保障。但是原员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凯盛公司没有被查封的其他所有有形财产予以查封,并且在凯盛公司的办公场所贴上了封条,导致凯盛公司不能进去办公场所提取任何资料。所有库存、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均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办公场所也被贴上封条。在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涉及凯盛公司的商事案件截止今日有20多起,均要求支付货款,但凯盛公司无钱支付。

    此外,凯盛公司还拖欠房租、水电费、税费、保安费、快递费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凯盛公司试图恢复生产,但是由于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而无能为力。凯盛公司希望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保留凯盛公司可以继续存在的唯一希望。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记载:凯盛公司2016年资产总计88748762.78元,负债总计30289485.2元。凯盛公司的资产远大于债务,凯盛公司称报告不真实,但对于该主张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宋欢主张的债权本金为200万元,根据凯盛公司的上述年度报告记载的资产状况,凯盛公司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另,涉案债权并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更未经过强制执行,因此,宋欢亦缺乏证据证明凯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宋欢对被申请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中,凯盛公司提交了一份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该表反映出凯盛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时,资产总计54660250.95元,负债总计101399520.64元,所有权益合计为负46739269.69元。同时,还提交了以凯盛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共44宗案件,表明凯盛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所应负的金额共计27174984.32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宋欢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尽管凯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资产负债表》,证明截止2017年6月30日时,凯盛公司资产总计54660250.95元,负债总计101399520.64元,所有权益合计为负46739269.69元,其资产已严重到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是,该表只是凯盛公司的单方审查行为所制定,并无相应的专门审计部门予以确认,因此,该《资产负债表》在证明力上不能取代《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效力。故一审法院以《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凯盛公司2016年度的资产状况,认定凯盛公司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宋欢提出凯盛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宋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熊 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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