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121号
申请人曹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1611、1613(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61519590。
法定代表人崔树康。
申请人曹伟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雨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雨阳公司。2016年4月2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曹伟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雨阳公司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3年3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判令雨阳公司返还曹伟押金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曹伟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596-2号执行裁定,以雨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开)显示,雨阳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崔树康,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礼仪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伟对雨阳公司的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雨阳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清偿该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曹伟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雪 松
审 判 员 赵 钟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