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46号
申请人谢澄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2038号新港鸿花园银湖阁804, 身份证号码440528197002231230。
被申请人信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509109。
法定代表人黄澍新。
申请人谢澄顺以被申请人信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信盈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黄澍新、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黄澍新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融资管理费为每月0.8%,款项付至黄澍新指定账户(户名为黄树芳),被申请人作为黄澍新的保证人,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14年6月9日、12日、20日,谢澄顺账户分别转款人民币1000000元、1000000元和5600000元至黄树芳账户。申请人还提交了黄澍新签字的借条、申请人的催款通知书、被申请人关于催款通知书的复函等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对于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无法清偿。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03年8月25日,注册资本为美元5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音响、电视机、CD机、收音机、电话机、扩音机、激光视盘放送机塑胶配件、计算机系统设备、半导体及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及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增加:生产卫星地面接收器,产品100%外销。移动电话的研发、生产、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增加:从事集成电路线路板装配件、移动数据终端设备、锂电池、硬盘播放器、导航仪、移动上网设备、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电子阅读器、电子相册、MP3、MP4、智能手机、无线终端设备、3G上网卡、客户机的研发、生产、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600000元,有合同、借条、催款通知书、复函及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债权亦没有异议且至今无法清偿,被申请人信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谢澄顺对被申请人信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