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50号
申请人:三原银泰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马额镇东合村(原镇政府农机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050433787P。
法定代表人:杨书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鲜邻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YPN2X。
法定代表人:宋成坤,执行董事。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在执行(2019)粤0391执1214号案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权389190.5元及利息等。前海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本案申请人债权外,被申请人另有债务7361.49元,涉及执行案件1件。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志坤,股东为宋志坤、马宝声、钱亮、张升稳、周立军、张建良、钱俊远,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设计、销售、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及配送(凭资质经营);水果、蔬菜、禽畜生肉、蛋及水产品的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床上用品、手工艺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头供应笛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前海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三原银泰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鲜邻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嫏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