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66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宝汇丰建材门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路73号阳光建材市场B区3号。
法定代表人:温真,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2号厂房2栋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洪保。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宝汇丰建材门市(以下简称“宝汇丰建材”)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联创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宝汇丰建材与协联创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粤0306民初23343号民事判决,由协联创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宝汇丰建材货款283362元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宝汇丰建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粤0306执2093号之一执行裁定,以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协联创展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汇丰建材对被申请人协联创展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以认定宝汇丰建材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协联创展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尝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宝汇丰建材门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