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21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信永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何志杰,深圳市信永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永利电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信永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永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为信永恒公司管理人。2020年1月9日,申请人以信永恒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信永恒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本案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48089.6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206388.3元,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由于信永恒公司的账册、文件均下落不明,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其印章、账簿和文书,经以邮寄函件方式联系股东,至今也无股东提交财务账册等资料,故管理人无法对信永恒公司进行审计。信永恒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据管理人调查,公司有现金50552.51元,此外管理人未发现信永恒公司有其他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信永恒公司无帐册、文件可供审计,依据现有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可以认定信永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宣告信永恒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信永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奇峰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