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管理人违反受信义务承担的违信责任。受信义务的法定性质决定该违信责任隶属于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在破产法上的特殊运用。管理人的违信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和违法性的要求及认定方面。主观过错方面,管理人因违反受信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直接采用重大过失标准认定责任,而一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则在重大过失、轻过失等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违法性方面,违信责任是对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等受信义务的违反,二违约责任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一般侵权责任是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
管理人的受信义务不是来自任何平等主体的委托或授权,而是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违信责任不是违约责任,更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比较妥当。“管理人违反法律职责和义务给债务人财产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权利主体与管理人的约定在破产法上都无效,管理人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法院委托的职责,不存在对权利主体约定义务的违反。如在破产程序运行期间,管理人为了处分破产财产而与破产财团债权人订立买卖合同,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导致破产财产减少且尚无足够的金钱支付。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是破产财团和其债权人,但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致使破产财团不足以清偿破产财团债务,给破产财团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管理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判断的标准和必备条件,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因此,需要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衡量。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管理人的行为给关系主体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有损害,有赔偿是补偿性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损害的证明由原告提出。损害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之分。人身损害是对人身权利和法益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害是对财产权利和法益造成的损害。直接损害是对现存的财产上、人身上权利和法益的损害;间接损害是权利人应当获得的期待利益的丧失。要求管理人承担违信赔偿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存在上述损害事实。
二、有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是作为管理他人财产的人所负的一般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是受信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管理人的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理论上、立法上对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具有一致性。
勤勉义务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真、谨慎、合理、高效地处理破产管理事务,做到不疏忽、不懈怠。理论上一般使用注意义务,有学者认为,勤勉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注意义务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了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应当谨慎地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而勤勉义务的本质是要求懂事等参加公司决策会议,对讨论和决策以及监管的事项加以注意。认为没有使用注意义务是一种立法漏洞,勤勉义务应改成注意义务。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立法规定已成为既定事实,只有通过扩大解释勤勉义务的范围以弥补立法漏洞。
根据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存在以下行为都可以认定违反勤勉义务:(1)未及时、全面、准确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2)未适时、合理、完整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导致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不准确、失实或有重大遗漏的;(3)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做出决定的,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开支或损失的;(4)在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且法院许可的事项时,未提供准确而又充分的根据从而严重影响决议事项的;(5)以不合理的方式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6)其他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
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按照管理职责的要求,忠实地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厉害关系人的利益,不欺骗,不谋私。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应当忠实于破产管理的宗旨,为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忠实于自己的职责。该义务的内在要求决定,管理人除了应当获得的报酬之外,不得借管理权限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忠实义务是管理人所负有的最根本的义务,这是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管理人应当严格处于中介地位,其自身的利益不能与破产管理中的利益发生冲突。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管理人不得使自己置于管理利益和自己的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第二,管理人不得为个人利益处理管理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第三,管理人在行使管理职责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管理人从事以上行为都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具体可表现为:挪用破产财产;处分债务人财产时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属于债务人的商业机会;擅自披露债务人的秘密等。
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属于管理人的受信义务的范畴,两者之间相互依存、密切联系,但性质不同,不能互相包含。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体现为过失;二违反忠实义务则是一种作为行为,体现为故意。
我国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勤勉义务,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这将导致司法执行上的困难。
三、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事物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认定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分析损害事实造成的原因,如果不是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造成,则不承担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中,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前者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直接引起作为结果的现象,不存在中间现象的传递。“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不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因而,实务上不采纳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只要某一种事实具备,依社会共同的经验,级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判断事务之间的因果可以采用事实与违反义务的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违反义务行为的客观性、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等方法。相当因果关系说已经是目前各国的通说。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判定,也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四、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管理人的过错主要通过对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体现出来,违反一般义务的行为是判断过错的前提。从违反义务的内容看,违反忠实义务表明管理人主观上为故意。管理人管理活动的专业性和高度利他性决定,判断勤勉义务应当以管理人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标准。如何认定管理人对违反勤勉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英美法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善意,即对管理人诚实状态的一种心理或道德评价。善意是过失原则的主观体现,如果管理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后果,放任或者疏忽以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而使其后果发生,此为恶意。相反,则是善意。二是注意,基于理性人的判断,对管理人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注意程度的评判。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适当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义务的认定由法官裁量决定。违反注意义务的形式是不履行职责。如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管理人不去阻止。三是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