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5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陈冰梅,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美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美宝公司管理人。2020年6月19日,管理人以东方美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东方美宝公司破产;同时,经管理人调查、东方美宝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东方美宝公司破产,并终结东方美宝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东方美宝公司现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办公,亦未发现东方美宝公司有其他经营场所。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现场走访以及公告等方式通知东方美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管理人移交东方美宝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配合清算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东方美宝公司向管理人移交了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知识产权证书、账册及审计报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对东方美宝公司进行审计及追收对外债权。经管理人调查,东方美宝公司名下有12个有效商标及8个软件著作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放弃处置上述商标及软件著作权。本院裁定确认东方美宝公司债权总额1192509.74元,本案另有职工债权总额906837.32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东方美宝公司债权人决议放弃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故管理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东方美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东方美宝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艺园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