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法理学
【出处】《中德法学论坛》第16辑上卷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在中国鼓励扩大中国学术在海外的传播与影响的背景下,本文回顾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法在德国的研究状况,并从研究群体、著述情况介绍了其现状。在著述方面,考察了期刊论文、专著、文集的发表出版概况,并讨论了德国本土学者以中国法为主要内容所撰写的博士论文。总结德国对于中国法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如果不计算中国博士生在德国所撰写的法学博士论文,关于中国法出版物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仍稳定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并没有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德经贸往来的加强而有大幅提升。本文分析了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对于如何完善中国法在德国的研究,从知识生产与知识利用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中文关键字】中德交流;英文法学期刊;外译项目;中国法主题的博士论文;法律东方主义
【全文】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中,中德两国政府官方与民间在法制方面展开了多渠道、多方面、多领域的对话与交流。中国法学界对于德国法研究与引介的重视毋庸多言,但中国法在德国的研究现状,对于大多中国学者而言是陌生的。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官方鼓励扩大中国学术在海外的传播与影响,一些知名法学皖以及中国法学会创办英文期刊,国家社科基金的外译项目也为此设立。在中国愈加重视中国法研究在海外推广时,把德国作为一个样本,了解中国法在德国被关注的状况更能让人们对相关问题获得感性认识。因为研究时间有限,本文提供的只是一个概况,也期待后续研究能够发掘更多细节问题。其次,自2006年起,德国有学者每年收集涉及中国法的英文、德文出版物,汇总成文献目录发表,因此,本文关注的焦点不是具体的著述,而是这些出版物背后所隐藏的中国法研究方面的规律性特点以及形成这些特点的原因。最后,本文将重点讨论德国学者以中国法为主要内容所撰写的博士论文,这是因为博士论文对于特定中国法律问题的讨论更为深人、全面,对中国法研究贡献也更大,也更能够反映中国法在德国研究的水平与深度。本文最后附带一份1978年至今发表的以中国法为主要内容的德国本土法学博士论文清单,以便读者对于这些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具体的问题能够有个总体认识。
一、历史回顾
德国对于中国大陆法律的研究起步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当时德国法学期刊上就逐渐有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内容的文章发表,内容涉及的领域也很广泛,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保险法、反垄断法、涉外经济法、法学教育、法制史和法理学。这些文章主要刊登在《国际经济法(RIW)》、《比较法研究杂志(ZVerglRwiss)》、《域外宪法与法律(VRÜ)》,其中《国际经济法(RIW)》面向的读者群为实务界人士,因此更倾向刊发一些与德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相关内容。在1949年到上个世纪60年代末,德国关于中国法律的专著几乎是空白。在文革期间,也有极个别德语区学者克服了重重困难到中国进行研究。即便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于德国学者来说,研究资料的收集仍然面临着意想不到的困难。当时,中国法律方面的信息多被认为是国家机密或者是内部资料,并不对外国人开放。一名德国律师回忆当年的经历写到,北京大学有四个图书馆藏有法律图书,但只有一个图书馆是对外国人开放,在那个年代,法律图书销售也非常快,必须在新书面世后尽快购买,否则就可能脱销。
早期在德国专职从事中国法研究的主要有三名学者,即汉堡外国与国际私法马普所的门策尔教授(Frank Münzel;1937年生),科隆大学哲学系的何意志教授(Robert Heuser;1943年生)以及弗莱堡大学汉学系的胜雅律教授(Harro von Senger;1944年生)。门策尔教授在1972年起的30年间在汉堡马普所担任东亚法负责人,期间除了推动中徳法学交流,还将大量中国法律翻译成德文,并配以相关的注释,在互联网上发表,直到今天仍然是了解中国法律的重要渠道。何意志教授在1992年到2011年期间在科隆大学执教,研究范围广泛,专长为公法,但民商法、法制史、刑法等领域都有著述发表。胜雅律教授在1989年到2009年期间在弗莱堡大学汉学系执教,主攻计谋学,在法学领域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人权法等。三名学者的研究领域交叉不多,相互补充,使得德国的中国法研究领域非常宽广。此外,原汉堡亚洲法研究所研究员Oskar Weggel (1935年生)的研究领域也包括中国法律,曾在70年代出版多部专著,涉及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签订的条约(1971)、国际公法(1972)、宪法(1976)、外贸法(1976)、法制史(1980)。
三位学者中的两位博士论文与中国法制史相关,其中门策尔教授的论文题目为《中国古代刑法:中国明史刑法志》(1968年),胜雅律教授法学博士论文题目为《传统中国买卖合同》(1969年),其哲学博士学位的论文题目为《大宝令中的中国土地制度:仁井田升对再现中国唐朝土地制度的贡献》(1981年)。何意志教授也曾经撰写过《晋书刑法志:对中国早期法律的理解》(1987年)。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帕绍大学的孟文理(Ulrich Manthe)教授,他的研究方向为罗马法,但出于对中国文化的兴趣,曾经从1973年到1974年在北京语言学院学习过中文。帕绍大学针对法律系学生开设有专门汉语强化教学,90年代到中国留学的德国法律系学生很多都来自这一大学。孟文理教授曾经指导过7名中国博士生,13名以中国法为主要内容的德国博士生,对推动中国法在德国的研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关注与研究群体
1.群体的划分
在2000年之后,中国法的研究力量逐渐壮大,本文把相关群体作如下分类:首先可以将其分为关注型与研究型两种,在研究型群体内再分为长期型与短期型。这是因为在德国对中国法感兴趣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仅仅关注中国法的发展,自己并不进行研究或者偶尔参与研究活动、并有著述发表,这一群体属于关注型。之所以有必要了解关注性群体的组成,因为他们是中国法研究出版物的受众,直接决定了相关研究的重点与倾向性。
在研究型群体中,长期型是指那些以研究中国法为职业的学者,这一群体的数量非常少。短期型是那些在一段时间内以研究中国法为主要工作的学者,这一群体主要包括在德国高校以德文或英文撰写以中国法为主要内容的德国本土与来自中国的法学博士生。之所以说他们是短期型,是因为中国博士毕业后或者回国或者留在德国从事实务,德国本土博士毕业后从事的职业也很少为研究型,多为律师或在法院、政府机关工作从事公职,因此,他们对于中国法的研究主要局限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随着中国留学生在德国攻读博士人数近些年的上升,而相关研究也多为中德法律比较,短期在德国研究中国法的这一群体规模也不断扩大。德国本土博士生在论文完成后一般由研究型转变为关注型群体。
当然,一些来自中国的访问学者以及在中国进行研究、但在德国的出版载体上发表著述的作者,也为德国读者开辟了了解、接触中国法的可能性,但他们毕竟不在德国法学研究体系之内,所以只能看成是广义上以德语为工作语言研究中国法律的群体。
2.关注群体
在德国关注中国法的群体颇具规模,相应的协会,即德中法律家协会,拥有会员约七百人,以实务界人士为主。而其中以中国法业务为主业的律师是一个较小的群体。目前在中国司法部登记的德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共有12家,这些事务所在德国的分所一般也有负责中国业务的德国律师。这些律师虽然只是业余参与中国法的研究,但却构成了德国研究中国法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关注型群体中,也有一些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因为所供职的高校与中国的大学存在合作办学关系,经常到访中国授课或者举办学术报告,其中包括柏林洪堡大学Reinhard Singer, 康斯坦茨大学Astrid Stadler、Jochen Glöckner,明斯特大学Sebastian Lohsse,哥廷根大学Rüdiger Krause、Hans-Peter Stoll,弗莱堡大学Rolf Stürner、Uwe Blaurock, 不来梅大学的Wolfgang Däubler、萨尔大学的Michael Martinek等等。此外有一些德国法学教授曾经指导过多名中国博士生,也因此对中国法比较关注。
关注群体中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目前不少德国大学开设有中国法课程,包括弗莱堡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科隆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慕尼黑大学、哥廷根大学、美因茨大学、奥古斯堡大学、特里尔大学。此外,一些法律系学生曾经通过校际或院系交流项目在中国留学,或者参加哥廷根大学每年举办的中国法暑期班,这些学生也都对中国法抱有兴趣。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与中国自2000年起一直进行“法治国家对话”,这一对话的渠道多种多样,其中比较重要的活动有两项:一项为中德两国每年组织的主题研讨会,至2018年为止已举办了18届,另外一项为德国司法部每年春季在柏林举办的“德中法律领域合作大圆桌会议”(Der große runde Tisch zur Rechtszusammenarbeit mit China)。特别是后一项活动中,与中国法律领域有频繁交流活动的人士都会受邀参加,包括联邦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等。这一群体中的很多人或多或少对于中国法的发展比较关注。
3.长期研究群体
德国综合性大学里以中国法为重点的教席目前有三个,分别设立在弗莱堡大学、科隆大学与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其中科隆大学的教席设置在哲学系,早在上一世纪就已经设立,另外两个设置在法律系,而且属于2000年之后新设。德国教席的设置与名称、研究领域等均由大学所在联邦州教育部决定,因此新教席的设置颇为周折,相应也比较少见。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的中国法教席属于私人基金会捐赠教席,但与美国不同,德国这类捐赠教席还非常罕见。汉堡大学民法教授Hinrich Julius, 美因茨大学民法教授Christina Eberl-Borges,因戈尔施塔特大学经济法教授Claus Luttermann也都比较关注中国法,并有相应著述发表。
此外,在高等专科学院(Fachhochschule)中也有几个法学教授在其主页中把中国法列为研究方向之一,比如Pforzheim高等专科学院的Andrea Wechsler教授、Ludwigshafen高等专科学院的Barbara Darimont教授、Osnabrück高等专科学院的Hendrik Lackner教授、Ostfalia高等专科学院的Winfried Huck教授。
汉堡私法方向的马普所设中国部,目前负责人为Knut Benjamin Pißer教授。弗莱堡刑法方向的马普所以及慕尼黑知识产权方向的马普所过去也曾经有专人负责东亚地区,而其他领域如民事诉讼法、公法的马普所则没有聘用针对中国法的研究人员。在美国,研究中国法的学者多是从律师转行到大学或研究机构,但在德国这种转型非常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德国大学中获得长期教职通常以完成教授资格论文为前提,而这一论文的完成至少也需要三、四年的时间。
最后,汉学专业中同样也有个别学者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比如弗莱堡大学教授Daniel Leese,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刑法,柏林自由大学助理教授Catherine Ruth (Katja) Levy,研究方向为中国法社会学、民间组织法。但汉学专业研究方法、发表媒体与法学学者有所不同,因此两个群体的交集有限。
因为专职研究群体小,使得在德国专门研究中国法的学者每个人都要覆盖很多领域,以满足德国法律界对于中国法律知识的需要,因为研究者的精力、时间与知识积累等方面的限制,无疑会导致研究无法深入的情形发生。
三、著述情况
1. 期刊论文
在期刊论文方面,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中国法杂志》,其前身为德中法律家协会的Newsletter, 1994年出版了第一期。2004年改版为目前的期刊形式,2015年后再次增加网络版,与纸质版并行出版。《中国法杂志》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翻译中国最新法律,并对新出台法律以文章的形式进行评论与引介,这一功能在2013年延伸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中国法杂志》的编辑部设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律研究所,主编为德中法律家协会,编委会由Benjamin Knut Pißler与Björn Ahl两位教授组成。《中国法杂志》为季刊,每期在100页左右,除了刊登上述内容,剩余版面就比较有限,主要刊登一些中国法律更新情况的文章。
此外,德国众多领域都有针对比较法的杂志,比如民法的《拉贝尔比较法期刊(RabelsZ)》,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业产权与著作权杂志国际版(GRUR Int)》,民讼法方面的《民事诉讼法杂志国际版(ZZP Int)》,刑法方面《国际刑法教义学期刊(ZIS)》,公法方面的《外国公法与国际法期刊(ZaöRV)》,还有之前提及的《国际经济法》、《比较法研究期刊》、《域外宪法与法律》。总体上,德国所有法学期刊都刊发外国法为内容的论文,只是针对德国本土法教义学的典藏期刊刊发数量较少。尽管如此,德国期刊中关于中国法的论文数量非常少。以《国际经济法》为例,该期刊是《中国法杂志》以外发表中国法内容文章最重要的媒介,覆盖包括几乎所有法律领域,每年刊发中国法文章的数量都只在个位数左右,发表最多的年份集中在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到德国的几年(2007-2009),这还是因为当时业务相对冷清,律师们有时间投入到学术研究之中。
2. 专著
在学位论文之外关于中国法的专著,作者主要是专职研究人员,涉及的领域包括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物权法、合同法、司法改革、继承法等,这里不再一一介绍。专著类出版物中,数量最多的是一般导论性图书,前后有门策尔教授1982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历史与现状的导论》、胜雅律教授1994年出版的《中国法导论》、何意志教授1999年出版的《中国法文化导论》(2006年第3次印刷)、笔者自己所写的《中国法导论》(2009年第1版,2017年第2版)、Christina Eberl-Borges教授2018年出版的《中国法导论》。这些书虽然书名近似、甚至完全一致,但内容、侧重点、写作风格有很大区别。尽管如此,似乎还是有比较探讨一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下表中概括了这五本导论的主要信息:


根据这一图表,可以这些导论性质的图书有下面的几个特点:一、德国本土作者对于影响法律在中国现实运作情况的因素比较重视,对于微观具体制度的研究则比较简略。这可能与门策尔、胜雅律与何意志三位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的经历有一定关系,他们对中国社会的亲身接触更容易觉察到中国法实践的不同。当然也不排除出于预想受众范围比较广的考量,对中国法的介绍更趋向宏观。二、给予法制史超比例的篇幅,比如Eberl-Borges的著作对于中国各个朝代的历史都有介绍,占全书四分一的比例,何意志的著作与此类似。在西方读者的印象中,中国法律独创的部分更多来源于中国古代,现行法律多为继受而来,特色不强。这种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强调,对于西方(包括德国)作者而言,是一种善意的举动,是一种消除中国法制落后偏见的努力。而且在过去,这种着重历史视角的写法甚至形成了一种学术传统,不容得偏离。三、对于中国执政党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都比较关注,胜雅律教授1994年的著作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内容是关于马克思主义与党内规范,这一重点的选取与胜雅律教授的研究兴趣有关,但作者当初也未必预料到党内法规今天成为一门新兴显学。
对比德国学者所撰写的英文《德国法导论》可以发现,其中对于法制史的讨论篇幅非常有限,重点是集中在具体法律制度上。在德国出版的对其他国家法律导论类图书中,对于法律外因素关注之多,中国可能是唯一的,这凸显了中国法律的特殊性。对于德国读者而言,这种特殊性至少体现在两点:一可以概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分离在中国是一种常态,那么在这种导论类的书籍中似乎也没必要细致探讨具体法律制度。二是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并不明确。一名在中国法领域执业长达30多年的一位德国律师仍然感慨,尽管中国法律的内容对于西方法律界人士而言并不陌生,但是中国法律与政党的关系对于西方人而言仍然难以琢磨。
3. 文集
文集类出版物多产生于学术会议,但也有一些是围绕某一主题多位作者的合集。从80年代至今出版针对中国法的文集涉及了民商法、国际私法、劳动法、经济法、农业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学方法论多个领域。德国多家出版社也推出了面向东亚法与中国法的文丛,比如De Gruyter出版社的《德中法律家协会文丛》,Nomos出版社的《东亚法》、《中国法与法文化研究》,Mohr Siebeck出版社的《东亚私法文丛》、《东亚刑法文丛》以及LIT出版社《东亚法文丛》。但这些文丛都面临着同一问题,即可供出版的书目过少,因为每年在德国召开与中国法相关的会议数量非常有限,而且会议论文出于经费与影响力的考虑,也可能选择在期刊上发表,而不是结集出版。这些文丛也收录博士论文,但高质量的博士论文也经常因导师推荐在研究所属领域的专门文丛出版,所以这些东亚法的文丛内容来源的匮乏非常明显。
此外,德国一些部门法国际实用指南类图书中或者特定主题比较法文集也包括中国部分,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公司法等,还有一些法律评注也会在国际部分涉及中国法。这类出版物关于中国法的内容对于该特定专业以外的读者而言比较隐蔽,因为无论使用书名还是关键词都难以搜索到这些图书的章节。
4. 博士论文
(1)数量
以中国法内容博士论文在上个世纪70年末即已出现,但都属于其他专业,最初两篇德国法学博士论文发表月1989年。最近30年这一数量并没有随着中德的经贸、文化往来的发展明显增加,除了个别年份如2009年达到七篇、2004年达到6篇,通常保持在每年一到五篇的水平,而在同一期间德国法学专业攻读博士的人数大幅上升。这其中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在于博士论文对于中文水平要求高,作者时间投入大,而德国法学教育完成一般就已经需要花费七至八年左右,导致有志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希望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博士论文,所以即便有法学毕业生对中国法抱有兴趣,甚至曾经在中国留学,博士论文也未必选择与中国法有关的方向。这里一个需要指出的背景知识是,博士学位对于德国法学毕业生来说与学术生涯没有直接联系。在实务界工作,拥有博士学位同样重要,个别律师事务所甚至把博士学位作为聘用前提。因此,优秀的德国法学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非常普遍。
(2)动机
对于那些选择中国法内容的德国法学博士,他们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在其论文中通常没有给出直接的回答。笔者所了解的选择中国法作为博士论文题目的动机有多种,既有出于对于中国文化或者法律发展的兴趣,也有出于职业规划的考虑,特别对于有志于在国际组织或德国政府部门如外交部门工作的学生,中文背景也能增加求职的机率,还有一些是因为配偶来自中国。总体上,中国法对于德国法学博士生来说一直是一个小众的方向。德国法学毕业生,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决定撰写中国法内容的博士论文,对于中国法研究的决心最坚定,其中很多也是德国法学毕业生中最为优秀的一批。
(3)领域与选题
从内容上看,多集中在民商法领域,其中民法方面论文数量最多,其次为商法、知识产权、竞争法、国际贸易法、劳动法、仲裁法,而刑法、公法、国际法方面的论文数量最少,这也与德国法律界对于中国法知识需求的领域成比例。从研究的主题来看,
在民法领域,关注最多的领域是合同法,特别是买卖合同(1篇),此外还有承揽合同(1篇)、运输合同(1篇)、借款合同(1篇)、代理(1篇)、违约责任(1篇)、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篇)。物权法是另外一个研究比较多的领域,共有六篇论文产生,讨论的内容主要是中国《物权法》产生过程(2篇)、所有权概念与保障(2篇)、不动产法(1篇)、典权(1篇)。关于侵权法有三篇,涉及基础理论、产品责任与航空运输责任,人格权、家庭法各一篇论文。国际私法论文共有五篇,包括概论、继承法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中国区际国际私法。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有四篇论文,分别为调解、判决执行与商事仲裁(2篇)。
商法的论文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特别是对于投资法的研究涉及该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合资企业(3篇)、投资领域的法安定性(1篇)、投资司法保护(1篇)、公司法与投资法关系(2篇)、商贸与投资法(1篇)。其次,内幕交易、资本市场、信托制度、破产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各有一篇论文产生。
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包括专利法(2篇)、商标法(3篇)、著作权与邻接权(1篇)、TRIPs的影响(1篇)、反假冒(1篇)。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是一个热点,共有六篇论文产生,其中既有概括性质的,也有就具体问题的研究如企业集中(3篇)。
国际贸易法共四篇,涉及货物进出口、保险监管、市场地位与反倾销、保障措施,国际公法共两篇,涉及国际公约适用与台湾地区的国际地位。
劳动法方面,在1990年曾经有两篇论文发表,之后在2010年后至今再次有两篇论文发表,中间则是长达20年的空白,这可能与中国相关的立法进程有关。社会法方向也有一篇论文发表。
法制史在80年代后至今为止只出版了一篇,研究对象为吐鲁番契约文书(1995年),以在敦煌学发现的古代契约为研究对象。对于德国法学学者而言,法制史的研究与实际需要联系最小,而花费的精力最多,而且需要法学与史学两个学科的学术训练,所以难度更大,这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最少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产生的其他专业的博士论文以中国法制史为主。
关于中国宪法、行政法的博士论文,在过去的四十年间,共出现了六篇,分别涉及经济行政法任务的中德比较(2009年)、行会与协会(2010年)、中国行政强制法(2017年)、特区立法(2018年)、香港特区法律两篇。公法论文偏少的原因,笔者推测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出于职业发展的考虑,很多博士生更强倾向于民商法,对于公法的兴趣有限;二是已有的中国行政法研究比较少导致了德语和英文文献比较少,所以相关论文都是一种开拓性研究,花费的精力就更多;三是与中国法学界联系比较密切的德国公法学者比较少。从总体上而言,在德国行政法在比较法方面也远没有民商法发达。
中国刑法方面的德国本土法学博士论文只有一篇,关于中国刑法与苏维埃刑法的关系(1993年),此外有两篇其他专业的博士论文涉及刑法,分别为关于1979年到1983年中国刑法立法(1985年)、刑法中的正当防卫(2015年)。刑法论文数量低的原因与行政法并不相同,一是关于中国刑法的由中国学者在德国所撰写的博士论文数量不少,达到30本;二是刑法方面中徳交流也非常频繁,对中国刑法感兴趣的德国刑法学者也不在少数。所以,德国博士生对中国刑法热情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出于对职业发展帮助有限的考虑。
在选题上,德国博士生中国法内容论文与中国立法节奏关系不大,也没有明显追捧热门话题的倾向。此外,德国法学博士论文的热点领域,与同期美国中国法研究的重点也有很多相近之处。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世界对于中国法的研究,尽管语言不同,但联系还是比较紧密,而且自从2006年欧洲中国法研究协会(European China Law Studies Association (ECLS))成立之后,每年年会吸引了不仅来自欧洲各国,还有美国、澳洲、港澳的中国法学者参加,成为了西方中国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全球交流平台,因此,海外中国法的研究有逐渐超越国界,形成一个国际学术圈的趋势。当然,这一发展对于德语区的中国法研究带来的影响并不一定有利。国际化研究,所用工作语言一般为英语,使得研究成果在国际上虽然影响更大,如果研究成果不转化为德语文献,在德国的影响实际是递减的。
(4)学位授予的大学
上述论文多数产生于帕绍大学、哥廷根大学、汉堡大学、弗莱堡大学、科隆大学,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大学中一些法学教授对中国法兴趣浓厚,更倾向于指导中国法内容的博士论文。
(5)方法与影响
从这些论文的写作方式来看,绝大多数还是属于通常的法教义学方法。但是,因为中国法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所以很多论文作者在写作过程都尝试在中国进行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来了解实践运行状况。另外,这些博士论文的绝大多数只是针对中国法,与德国的比较研究属于少数,这与中国博士生在德国写就的法学博士论文有很大的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是比较研究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要成倍增加,对德国法相关制度作出创新性研究困难较大,中徳某些具体制度的可比性有限等等,而把研究重点放在中国法更能为丰富德语文献做出开拓性贡献。
上述博士论文对于中国法在德国的研究起到的推动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这些研究针对性强、更加深入,对中国文献的考虑更加全面,可以大幅拓展该特定领域中国法知识。另一方面,在攻读博士期间积累的中国知识也可以这一群体在博士毕业能够参与中国法相关研究。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这些实务界工作的博士,需要多人合作的中国法研究在德国都无法开展。
四、评价与分析
总结德国对于中国法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如果不计算中国博士生在德国所撰写的法学博士论文,关于中国法出版物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仍稳定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并没有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徳经贸往来的加强而有大幅提升。这可能与我们的预期有所不同。那么,这一现象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三个因素值得考虑:
一、对中文、中国的兴趣停滞。
2011/2012学年度与2016/2017学年度与相比,在德国中学里学习中文的人数也没有增加,在多个联邦州出现人数大幅下降的情况,到中国留学的德国大学生数量也没有明显增加,甚至在2015年一度下滑。一方面,因代际兴趣不同,不同时代年轻一代在选择留学目的地方面流行趋势不同。经贸关系的紧密度并不一定直接转化为民众兴趣的增加。德国媒体虽然对于中国报道一直批判性居多,但近几年新闻报道中的中国形象更趋负面。但德国政府、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等学术交流机构支持德国学生到中国留学的态度并没有改变。可以说,德国政治、经济决策层对于了解中国重要性的认知与一般大众是有差别的。目前三个中徳合作办学项目(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同济大学)都包含针对德国留学生交流的部分。南京大学与同济大学还开办了针对德国学生的双学位项目。这些都为法律专业的德国学生留学中国创造了便利条件。此外,国内知名法学院针对外国学生的硕士项目也有少量的德国学生。德国大学与中国大学的学生互换项目数量也在增长。最后,德国二代华裔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也有一些在大学选择法律专业。所以,德国在中国留学生数量的变化应该不是中国法研究规模小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二、中国法律研究难度的增加。
对于想了解中国法的外国法律界人士而言,随着中国法律的不断复杂化与琐碎化,确保对中国法律状况的准确把握已经越来越困难,在某些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似乎成为了难以完成的任务。特别是法律评注的缺失,已经构成外国学者深入研究中国法的一个巨大障碍。而此中的艰难不只是语言障碍,而是在打开数据库,搜索很多关键词出现成百上千个匹配结果时的绝望和在花费巨大精力读完一篇文章而发现内容完全无用时的沮丧。所以,对于德国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选择中国法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对象,除了语言天赋,多少是需要一些理想主义与无畏、乐观主义的精神。能够高质量地完成论文,也需要与中国学者的频繁交流。但与在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一样,德国学生即便掌握中文,如果不在中国工作,中文很多时候在工作中无法发挥作用,艰辛的付出并不一定有直接的回报。
三、法律知识与职业的地域性。
德国法律专业人士在中国工作,主要就是从事律师职业。而与其他很多专业不同,法律是一个地域性非常强的学科,律师行业对于人际网络、文化背景要求很高,加之在中国外资所随着内资所竞争力的提升发展空间比以往更为缩小,使得长期在中国工作对于德国律师而言在职业发展上并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随着全世界范围法律更新速度的加快和法律咨询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在中国工作的德国律师返回德国后,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专业知识与人际关系脱节的问题。可以说,与中国法结缘,改变了这些德国法律人的人生轨迹,在收获不一样的人生经历的同时,也失去了很多原有的机会。反而是那些改行做投资的律师,更能利用中国经济的发展机遇,获得经济上最大的利益,但这种情形都是特例。这些经验教训使得年轻德国法学毕业生在选择到中国工作或者研究时,不得不反复考虑再三,这也直接导致在中国有留学经历的德国法学专业学生虽然不少,但能够坚守中国法这一领域的人不多。在对中国文化喜爱的情怀无法支撑人生发展的规划时,不少已经在中国工作的德国律师也选择回流。
五、愿景与实现
如果从中德法学交流的角度而言,虽然中国法在德国的研究力量有所增加,但总体状态显然无法令人满意,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两个国家彼此对于对方的法律知识需求程度不同,决定了研究力量的不对等。但即便在欧洲主要国家之间,对于法律状况的相互关注程度也有落差。当然,中国法学界对于德国研究中国法的状况,还并不特别在意,也还谈不上有什么具体愿景。但对于致力于中德法学交流的学者群体来说,没有愿景,就连努力的方向都没有,改善现状也就无从提起。因此,笔者尝试着描绘这方面的理想状态,以及思考通过哪些工作可以实现这样的状态。本文设想的愿景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知识生产,一个是知识利用。
一、在知识生产方面,理想状态是有更多的德国学者用德文进行中国法研究。德国学者更清楚德国读者的兴趣与需求、相关的已有知识,更能从德国法视角指出中国法的不同,使得对于中国法研究的知识更加通俗易懂。但基于刚刚提到的各种困难,这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中文一手资料的使用固然不可或缺,但同样不能忽视德文二手资料的作用。如果某个中国法领域已有的德文研究成果积累较多,后续研究开展起来就比较顺畅,针对性更强也能使研究更为深入。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增加德语中国法研究内容的学术活动都是积极的,包括中国学者在德国期刊、文集发表的中国法文章以及把中文著作翻译成德文,但至今为止,外译项目中只有一本被译成德文。从广义上说,中国法学英文期刊都可以进一步推动非英语区国家海外中国法研究。但是,鼓励中国学者在海外发表,可以把中国的研究成果传递出去,展示最新学术水平,区域不应该只局限在英语区媒介。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德文学术成果不为现有国内学术评价体系所认可、相关成果不为国内同行所知晓与参考等。前者有待学术界形成共识后对于评价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后者则是一个因为语言屏障而形成的、在所有非英语区国家都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且在法学尤为突出,这是由法学的研究对象,即制定法所使用的语言所决定。在德国,出于学术生涯发展的考虑,很多学者也没有动力在国外期刊使用外语发表作品。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只能通过学者多语种发表研究成果来解决。
二、在知识利用方面,理想的状态是中国法学界可以给予德国中国法研究更多关注。以往学界对于美国、日本的中国法研究有零星追踪,近来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有计划地引入域外中国法研究成果,推出了像《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远观译丛》这类文丛。这些都表明中国法学界在此方面意识的增强。海外学者的中国法研究,无论从视角的转换、治学态度与方法运用、还是“先发的时间优势”,立场与观点的新颖性,哪怕有所偏颇,也可能使我们自己的思考更加深入。即便目前德国中国法研究中可供参考的部分还不多,但其中的真知灼见也值得关注,也应该有中国学者从事这方面引介的工作,能够进入国内学者的视野。外国学者对于中国法客观、坦诚、有见地的评价,也需要中国学者去搜寻与发掘。这是因为,中国学者所批判的法律东方主义,至少在德国法学界,都是学者们所力图避免的,对一些争议话题在某种程度甚至比中国学者还要敏感,甚至有些矫枉过正。在很多中徳法学学术研讨会中,考虑到中国同行的感受,德国学者的报告对中国法更多是友善同情的理解和谦和礼貌的赞许,少有的批评也谨慎委婉,针锋相对的辩论几乎没有。在我们期待真诚与深入对话的时候,听到的是外国同行对我们眼中并不成熟的某部中国法律大唱赞歌,的确是遗憾、甚至可悲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中国法律认真、哪怕是善意的批评,不仅需要学识,也需要求真的精神,而正是如此,这样的见解也值得认真对待。
【作者简介】
卜元石,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教授。
卜元石,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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