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73号
申请人颜许斌,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港莲路18号桐景花园汇景阁21A,身份证号码360422197006015814。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坑路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6858919-x。
法定代表人周静。
申请人颜许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颜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鑫颜泰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坑路9号400平方米厂房、100平方米食堂、150平方米办公室、20间宿舍,租金每个月18000元,承租期从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水费按每平方米7元,电费按每度1.2元收取,被申请人每月1日前支付租金。申请人主张截止至201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房租468000元及水电费356862元,并提交《房租水电对数单》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无异议并称公司现无任何财产清偿债务。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5月9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制品、精密配件、铜、铁、不锈钢制品的购销及技术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有物业租赁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房租及水电费,有《租赁合同》及《房租水电对数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债权亦没有异议且至今无法清偿,被申请人鑫颜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颜许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