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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1-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366号

    申请人: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同城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6、407、408房。
    法定代表人:徐宁,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以被申请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绿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蓝波绿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蓝波绿建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蓝波绿建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蓝波绿建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9日,认缴注册资本10354.537万元,企业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高志刚(持股38.1818%)、海滨(持股7.2727%)、阎永平(持股10.9091%)、徐宁(持股34.5455%)、许元(持股9.0909%),该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20712号民事判决,认定蓝波绿建公司应向沈阳市兴业机械厂支付货款455818.24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执36号执行裁定,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蓝波绿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对被申请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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