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13号
申请人:姚玉亭,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南营老街社区居委会宿舍。
被申请人:沸腾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龙华区高新园区多彩科技城2号楼1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AYR7P。
法定代表人:陈君,执行董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粤0309执8号案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权39998.4元。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本案申请人债权外,被申请人另有债务455570元,涉及执行案件数16件。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宝林、陈君,经营范围包括文化活动策划;会议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赛事活动策划;舞台舞美策划;舞台设计;舞台道具服装的租赁、销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游软件技术开发;动漫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提供计算机技术开发;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影视节目的策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影视广告制作、影视特效制作、影视拍摄、影视制作、微电影制作;演出及经纪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演出屋(节)目、动漫产品、文艺表演。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姚玉亭对被申请人沸腾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嫏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