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2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239号阿里云大厦S2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1160H。
法定代表人:张阔。
被申请人:深圳市锐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第一工业区E栋8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79378F。
法定代表人:郑金华。
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锐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9)深国仲裁1495号仲裁裁决书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已终止。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锐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政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