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战案例

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0-06-3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15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378275。

  法定代表人:周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旭创鑫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美旭创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保华,注册资本810.81万元,股东为周保华、李文春、邓波。2020年4月16日,美旭创鑫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美旭创鑫公司称其于2018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已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申请人委托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其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2879440.21元,负债6869518.15元,净资产总额为-3990077.9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美旭创鑫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美旭创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按照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馥溢 (兼)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