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15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378275。
法定代表人:周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旭创鑫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美旭创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保华,注册资本810.81万元,股东为周保华、李文春、邓波。2020年4月16日,美旭创鑫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美旭创鑫公司称其于2018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已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申请人委托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其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2879440.21元,负债6869518.15元,净资产总额为-3990077.9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美旭创鑫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美旭创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按照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馥溢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