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98号
申请人:王唯斌,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西大街七十九弄2幢110室。
被申请人:乐加美(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办事处梅龙大道星河盛世商场L1S-076-2、L1S-07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40300MA5D9RJNX3。
法定代表人:金兰华。
申请人王唯斌以被申请人乐加美(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加美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王唯斌与被申请人乐加美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乐加美科技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1日,注册资本1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唯斌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乐加美科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王唯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唯斌对被申请人乐加美(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馥溢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