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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2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3545J。

  法定代表人:刘剑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产业总部大厦19楼1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61880D。

  法定代表人:范嘉东。

  经申请人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以被申请人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影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星美影城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星美影城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310279.9元及利息。本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星美影城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吴东成(持股比例60%)和岳伟峰(持股比例40%),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电影院产业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为电影院提供管理服务,建筑装饰设计,市场营销策划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星美影城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星美影城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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