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35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大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远妞妞,深圳市大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ll月2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大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担任大广电公司管理人。2019年11月4日,大广电公司管理人以大广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大广电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大广电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股东为周东海(持股59%)、梁有清(持股28%)、梁珍友(持股13%),经营范围包括超声波发生器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封口机、灌装机、纯水机、电镀机、食品机械、超声波机械及其耗材的技术开发、销售等。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已向大广电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寄送了要求提交材料、配合清算的通知,并在《人民法院报》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要求股东及相关人员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公告,但是未接管到大广电公司的任何资料。本院裁定确认了5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509425.53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大广电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收到任何公司资料,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大广电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大广电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现大广电公司确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大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大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市大广电科技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铧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