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32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邹芳,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9月5日,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金达凯公司破产,并终结金达凯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金达凯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64970540H;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张志伟、张志葵;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松年路75号A栋;经营范围为五金制品、灯饰、家具配件的生产加工及购销等;法定代表人为张志伟。2018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东莞市亚仑塑料原料有限公司对金达凯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裁定确认,7名债权人对金达凯公司享有债权1076833.26元。其中税款债权2317.99元,社保债权12258.07元,普通债权1062257.2元。管理人通过邮件、公告等方式,告知金达凯公司股东清算责任,要求其配合清算,但股东均未与管理人办理接管事宜。管理人未接管到金达凯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书资料,无法对金达凯公司进行审计。无人申请对金达凯公司进行重整或者和解。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金达凯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书资料等,无法对金达凯公司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经管理人调查,金达凯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申请宣告金达凯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破产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