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6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助净化科技有哏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吓大厦801。
法定代表人;李志鸿,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布龙路白云山新村大象公司厂房4号1-4层、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姜楚才,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立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助净化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伟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龚雪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天盛伟业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参加听证,且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立助净化公司与天盛伟业公司、深圳市天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宏图高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天盛伟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立助净化公司货款265740.06元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助净化公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0306执10566号执行裁定,以天盛伟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天盛伟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企业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立助净化公司对被申请人天盛伟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以认定立助净化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天盛伟业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立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