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178号
申请人:深圳市合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501-507A、528-530、537-539。
法定代表人:孙小荔,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和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二路三号湖南外贸仓库1栋105。
法定代表人:欧阳敏。
申请人深圳市合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和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敏捷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敏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7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敏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2月份使用费161394元;二、敏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份期间物业管理费17280元;三、敏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份期间水费5976元、电费80524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因敏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敏捷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7执6971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敏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合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和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