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98号
申请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油麻岗港深工业园新建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23398。
法定代表人:邹爱祥。
被申请人: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2区安圣大厦三楼341,组织机构代码571996251-1。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
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优特朗公司,并于2020年4月14日进行听证调查,申请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优特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优特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2区安圣大厦三楼341。根据已生效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优特朗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0548元及利息。因优特朗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467-2执行裁定书,以优特朗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优特朗公司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备优特朗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其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优特朗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全额清偿,足以证明优特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睿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