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25号
申请人:黄子攸,女,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A501。
被申请人:宝嘉瀚天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K3MX8。
法定代表人:陈锐文。
经申请人黄子攸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91执63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宝嘉瀚天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嘉瀚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黄子攸与被申请人宝嘉瀚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现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宝嘉瀚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黄子攸同意将被申请人宝嘉瀚天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黄子攸对被申请人宝嘉瀚天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馥溢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