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16号
申请人: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祥达路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3041222856。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普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恒丰小区2号楼新中泰工业园6楼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556203。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
申请人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特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普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泰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安普泰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英达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普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现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英达特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安普泰能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普泰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馥溢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