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00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深华商业大厦裙楼1001A号房。
负责人:龚萍,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柏裕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11号江月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罗笑海,总经理。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柏裕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裕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柏裕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柏裕豪公司下落不明,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柏裕豪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11日,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罗笑海(持股77%)、陈汉水(持股15.5%)、深圳市福丰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5%),经营期限至2007年3月11日止,现主体状态为吊销。2003年4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认定深圳市兴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清偿贷款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如深圳市兴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依前项履行,则由柏裕豪公司、黄文就、陈汉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兴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11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罗法执字2891号执行裁定,以深圳市兴民实业发展有哏公司、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柏裕豪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2003)深罗法经一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彻底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柏裕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柏裕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秋爽

